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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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結合公司目前經營發展的實際情況,現擬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一、刪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2項:禁止事項
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傤~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3項: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
公司應對被擔保對象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被擔保對象同時具備下述資信標準的,公司方可為其提供擔保:
(1)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2)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單位或與公司有重要業務關系的單位;
(3)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
(4)如公司曾為其提供擔保,應沒有發生過被債權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5)提供的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認可的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7)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修改為: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2項: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
公司應對被擔保對象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被擔保對象同時具備下述資信標準的,公司方可為其提供擔保:
(1)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2)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單位或與公司有重要業務關系的單位;
(3) 如公司曾為其提供擔保,應沒有發生過被債權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4) 提供的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5) 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三、刪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4項:反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7月4日